|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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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5 09:59 文章来源:纪检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商务厅政务服务窗口(简称“政务服务窗口”),负责办理本厅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政务服务窗口由本厅厅长授权,履行以下职能和权限:
(一)办理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并具有受理决定权;
(二)及时办理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的即办件并具有直接审批权;
(三)按规定时限办理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的承诺件并具有审批协调权;
(四)配合政策法规处、驻厅监察室处理因行政审批事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政务服务窗口从厅机关各内设机构中抽调6名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在本厅机关工作三年以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且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窗口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职责。
第五条 政务服务窗口日常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业务上接受本厅管理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
第六条 本厅在政务服务窗口设行政负责人1名,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的日常行政管理;在政务服务窗口设首席代表2名(其中行政负责人兼任首席代表),行使本厅在政务服务窗口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责;在政务服务窗口设工作人员4名,具体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实行AB岗设置,在政务服务窗口轮流当班。
第七条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当班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首位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接受咨询;
(二)指导和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或不予受理手续;
(五)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办理时限,对可能会出现超时办结的事项及时向首席代表报告;
(七)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及时通知领取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将批准文件(含审批原稿)送本厅档案室归档;
(八)对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内的申请事项,为行政相对管理人提供办事指南。
第八条 政务服务窗口首席代表代表本厅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行政审批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不同审批项目的授权范围,在当班时间内,行使现场申请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即办件的审批权,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的审核权;
(二)负责对本厅相关业务部门所承办审批事项的协调和督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本厅相关业务处室的联合审批工作;
(四)向本厅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提高服务事项办理效率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行政负责人对本厅厅长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本厅有关规定,实施对本厅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管理;
(二)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安排政务服务窗口值班人员,分配行政审批办理事项;
(四)承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和本厅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本厅厅长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总责。厅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窗口报送的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政务服务窗口报告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厅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八公开”的要求,将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申请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窗口权限等,分别编写“服务指南”,利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实行全部公开,以方便申请人查询。
第十二条 本厅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当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取消、变更、下放等决定时,应及时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规范申报材料标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申报材料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精简、效能、方便的原则,确定申报材料的标准并提供示范文本。申报材料标准和示范文本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四条 承诺办理时限。本厅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其中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应尽可能压缩内部运转时间。各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一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按时办结。
第十五条 实行收件回执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标准的,经政务服务窗口当班首问责任人审查,政务服务窗口当班首席代表审定后,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共服务事项收件回执》,由申请人和首问责任人双方签字表示受理确认(即办件除外)。《收件回执》第一联为承办部门留存;第二联为申请人回执;第三联为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首问责任人在当场指导帮助申请人无法补齐的情况下,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服务事项收件回执》,注明一次性告知事项,由申请人和首问责任人双方签字认可,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实行不予受理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明显不具备审批条件或因政策调整等因素不予办理审批的,在首问责任人或首席代表向申请人作出解释的同时,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共服务事项不予受理通知》,告之不予受理理由。《不予受理通知》第一联为承办部门留存,第二联为申请人回执,第三联为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延期办理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承诺办理时限办结,需要延期的,首问责任人应在期限届满前3天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共服务事项延期申请表》,由政务服务窗口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办结时限,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凡经申请批准延期的,首问责任人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实行取件回执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完结时,应在承诺时限内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或按约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取件时,首办责任人同时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共服务事项取件回执》,由首办责任人和申请人双方在《取件回执》上签字认可。《取件回执》第一联为承办部门留存,第二联为申请人回执,第三联为监察部门备案。政务服务窗口送达时,应详细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结通知单》。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审批办理流转登记制度。政务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转登记表》的要求,进行认真逐项填写,并由首问责任人和流转部门收件人签字确认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接访登记制度。政务服务窗口接待有关咨询和信访,要认真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接访登记表》,并由接访人确认备查。
第二十二条 规范审批流程。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即办件是指从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后,当天可以办结的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是指从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后,当天不能够办结,但必须承诺具体办结时限的事项;其中初审上报件是指本厅只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审批机关的审批事项。分别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即办件的审批流程:
1.政务服务窗口当班首问责任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务服务窗口当班首席代表审定;
2.政务服务窗口当班首席代表对首问责任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当场作出批准决定;
3.首问责任人按照首席代表的决定,拟制审批文案报首席代表签名确认;
4.首问责任人按照首席代表的审批意见,制作正式的审批文件,当日交付给申请人;
5.即办件当天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可转为临时承诺件,承诺时限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6.申请人申请的即办件,经审查不予批准的,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或不予受理制度。
(二)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的办理流程:
1.政务服务窗口当班首问责任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政务服务中心当班首席代表审核;
2.政务服务窗口当班首席代表对首问责任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首问责任人按照首席代表的审核意见,拟制审批文案报首席代表核稿后,到厅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厅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需要会审和联合审批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提出意见,首席代表出面组织协调;
5.厅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结后,由首问负责人制作正式的审批文件,在承诺时限内交付申请人;
6.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执行延续申请制度;
7.申请人申请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经审查不予批准的,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或不予受理制度。
8.初审上报件的初审结果报出并告知了申请人,该事项即为办结。
第二十三条 初审上报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善的,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时。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修正或补充的,不影响审查进行。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要求延期修正或补充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撤回申请,经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同意后,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即为办结。
第二十四条 各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初审上报本厅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申请人携带初审意见和上报材料到本厅政务服务窗口办理,也可由初审机关直接报送。
第二十五条 凡重大、紧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厅领导要亲自组织力量办理,确保办理时限提速。
第二十六条 厅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因事离岗时,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应予以明确授权。
第二十七条 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定,本厅政务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上报国家和特殊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加盖本厅行政公章的,先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再盖本厅行政公章,特殊审批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政务服务窗口专人保管并制定使用规定,完善用章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接待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服务,做到佩证上岗,亮牌办公,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本厅有关规章制度。特别要做到勤政廉政,不准以审批权力实行有偿服务;不准以任何名义变相收费;不准收受或索取申请人财物;不准接受因审批关系的吃请;不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相对分离。政务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审批事务,相关业务部门履行审批事项的管理职能,驻厅监察室和政法处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能。
第三十一条 本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服务窗口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抽查和动态跟踪。对执法不当或执法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向政务服务窗口和驻厅监察室或有关部门反馈,并承担因行政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驻厅监察室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和相关业务部门在行政审批事务中的作风、效能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政务服务窗口违反有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核查。对违反“三项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务服务窗口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做到依法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业务部门、驻厅监察室反馈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限期改进。同时要进行经常不断地业务培训,尽快使每个工作人员精通全部行政审批事务。
第三十四条 厅机关为政务服务窗口提供后勤保障。机关服务中心派出公务车一辆和驾驶员一名,为政务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交通保障。政务服务窗口聘用文印员1-2名,负责行政审批有关文件的文印工作。政务服务窗口所需经费,列入厅机关行政经费预、决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本厅政务服务窗口进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正式对外办公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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